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。
二、负责全区城乡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。
三、统一管理辖区内土地、矿产资源。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年度用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;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;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、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;负责土地资源调查、监测、评价管理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并组织实施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。
四、统一管理全区建设用地的征用、划拨工作;负责土地征用、划拨的审查报批和实施。
五、统一管理全区土地资产。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出租、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;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;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;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;负责对授权的其它国有资产的管理。
六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;审定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结果。
七、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,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督、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。
八、负责全区土地定级估价及地价评估确认;负责土地转让、租赁、抵押管理。
九、负责全区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、征收、解交;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、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。
十、组织开展对全区土地、地质矿产执法情况的执法监察,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,裁决权属纠纷;负责土地、矿产资源的行政诉讼。
十一、负责全区土地、地质矿产管理的科技、信息、档案、综合统计;负责宣传及职工培训的组织指导。
十二、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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